阅读历史 |

秦朝法律(2 / 2)

加入书签

(4)迁: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。

(5)赀:所谓赀刑,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。

(6)谇:谇,就是训诫。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“籍没”、“赎”等刑罚。

3、主要犯罪

(1)不敬皇帝罪:据秦律令,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,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,都视为对皇帝不敬。听命书时,要下席站立,表示恭敬,否则,罚二甲,并撤职,永不叙用。

(2)诽谤与妖言罪:

(3)盗窃罪:(4)贼杀伤罪:(5)盗徙封罪:盗徙封,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。

(6)以古非今罪:(7)妄言罪:(8)非所宜言罪:(9)投书罪:“投书”,指投递匿名信。

(10)乏徭罪:“乏徭”,就是逃避徭役。

秦简《法律答问》等记载中规定: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,允许良贱通婚;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;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,被人歧视。

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。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:第一,道德方面。秦简《为吏之道》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,并将其概括为“五善”、“五失”。第二,明悉法律令。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,以吏为师,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,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,作为区分“良吏”、“恶吏”的标准。

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,但也有任官限制:第一,不准任用“废官”,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;第二,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;第三,长吏调任新职,不准带走原属佐吏。

②选任的方式。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,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,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、征召、任子等几种。

③考课与奖惩制度。战国时期,秦国就以考课严谨、赏罚分明著称。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,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。按照考核结果,给予奖赏或惩罚。

经济立法

1、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。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。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《田律》。

2、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。秦始皇即位后,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,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,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,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。

3、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。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,如武器、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。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,秦朝制定了《工律》、《均工律》、《工人程》等法律令。

4、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。为维护正常的贸易,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、货币比价、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。如《金布律》、《关市律》等。

↑返回顶部↑

书页/目录